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
「2012年日月潭攝影比賽」活動簡章
一、辦理緣由:為應日月潭國家風景區觀光旅遊行銷所需,特辦理本次攝影比賽活動,公開邀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,透過不同攝影鏡頭的詮釋,展現風景區自然、人文、活動、建設成果等多樣風貌,以吸引國內外遊客到訪。
二、 活動名稱:2012年日月潭國家風景區攝影比賽。
三、指導單位:交通部觀光局
四、主辦單位: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。
五、 參加資格: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,皆可參加,若未滿20歲之參賽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,簽署美術著作財產轉讓同意書時須成年。
六、攝影內容:
(一)攝影主題分組:
A環潭區寫真組
l攝影範圍:環繞日月潭各景點(含氣象站、茶改場、九族文化村、日月潭纜車、頭社盆地等區域)。
l攝影主題:題材不拘(自然、人文、生態、產業皆可) ,除日月潭全景圖接受多張接合照片外,單獨景點須為單張照片。
B潭區外寫真組:
l攝影範圍:環潭區以外本處轄區 (集集、水里、車埕、水里溪、五城、成功、桃米、珠格、溪南、南村、大雁、鹿篙、金龍山、潭南、地利、雙龍、頂崁等區域)。
l攝影主題:題材不拘(自然、人文、生態、產業皆可)。
C建設與活動寫真組:
l攝影範圍:本處轄區範圍內。
l攝影主題:本處轄區建設成果或活動照片(跨年活動、嘉年華活動、萬人泳度活動、賞螢活動、單車活動、婚紗、宗教、原住民節慶活動等。
(二) 作品規格:
- 1. 限本人之創作,一次拍攝完成,且擁有完全之著作權等權利,不得裁切、翻拍、去線、格放、留邊、護貝、裝裱,不得以任何影像軟體做修改與合成,經查不實即取消資格不予遞。
- 2. 作品以正片、負片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,沖洗成6×8吋(長邊8吋短邊不限,多張接合照片長邊可以沖洗成16吋)光面彩色照片,以 RAW 檔拍攝者須轉為 TIF 檔沖印輸出作品,並繳交原始電子檔光碟RAW 及 TIF 檔(以正片、負片拍攝者須繳交掃瞄後之TIF.、或 JPG 檔)。
- 3. 參賽作品以數位相機拍攝者,須以10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,原始檔案尺寸需約為3456dpi×2304dpi以上規格之 RAW.、TIF.、及 JPG 檔,不得插點加大檔案,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 EXIF 可交換圖像文件資料(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EXIF)。
七、徵選規則:
(一) 參選作品須為投稿截止日期前一年內所拍攝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;已入選者,取消入選資格,並追回已領取之權利金。
(二) 作品數位檔案儲存命名規定:類組-作品名稱-攝影者 (例如:A環潭區寫真組-拉魯島-王大明;B潭區外寫真組-金龍山-王大明;C建設與活動寫真組-向山-王大明)。
(三) 參選文件:比賽照片、照片儲存光碟、報名表(請確實填寫報名表暨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,並黏貼於每張作品背面正中,若因填寫不完整致認定困難,以不合格件處理)。
(四) 每人參選作品數量不限;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名,違者視同棄權。
(五) 參選作品請以厚紙板自行完封包裝並以掛號郵件交寄。參選作品因郵遞或遇不可抗力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作品滅失、損壞,主、承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(六) 入選作品以電子信箱通知,入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入選日起讓與主辦單位所有,入選作品未繳交與參賽作品相符之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光碟,一律取消得奬資格,不得有異議。
(七) 參選作品限「未曾公開發表者」且「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」,並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。如有不實,經評審發現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;已入選者,取消入選資格,並追回已領取之權利金,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選者自行負責,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(八) 各分組獎項視投稿狀況得從缺處理,凡經投件之作品,不得要求取消入選資格。
(九) 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須扣繳所得稅。
(十) 未入選作品(照片或數位檔案)均不予退回,原始檔案請參選者自行備份。
(十一)凡參選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(十二)評選:由主辦單位依照行銷需求進行評選作業,相關評選結果將公布於活動網站,並專函通知入選者。
八、各類組分設獎項:
(一) 金牌獎:1名,奬金新台幣3萬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(二) 銀牌獎:1名,奬金新台幣2萬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(三) 銅牌獎:1名,奬金新台幣1萬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(四) 佳作20名,奬金新台幣1500元(含稅),獎狀乙紙。
(五) 入選獎50名,獎金800元。
九、報名資訊:活動簡章及報名表請逕上本活動網站(http://www.sunmoonlake.gov.tw /)下載;聯絡人及洽詢電話:(049)234-1237 吳先生。
十、收件日期: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,期間以外恕不受理。
十一、 專案收件地址: 555南投縣魚鄉中山路599號【攝影比賽甄審工作小組】收。
十二、 簡章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說明、修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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