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目的
為獎掖具南島民族當代藝術新風貌,並體現台灣原住民族主體精神之創作,以促進原住民藝術之發展。
貳、主辦單位
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
參、徵選對象
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原住民身分之藝術創作者
肆、報名日期
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
伍、作品規格
一、提送本人自2010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,且所有送審作品均未曾獲得任何公開獎項。
二、作品數量可單件或組件,不限媒材、尺寸。
三、徵件類別如下:
(一)平面類:油畫、水彩、水墨、壓克力畫、素描、版畫等。
(二)立體類:雕塑、陶藝等。
(三)複合媒材類:裝置、綜合媒材等。
(四)影音類:表演藝術、錄像、數位藝術、動畫、攝影或影像合成處理等。
四、作品重量限每平方公尺300公斤以內,並以不會破壞展場空間硬體結構為原則;若為戶外作品規格,另須考量戶外陳列條件(如天候、搬運與展示安全、自備電源等);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,請考量展示環境之質量空間範圍。
陸、評審方式
一、初審:於本會召開初審會議,由評審團針對參賽者書面資料進行審查,並於本會官網公佈通過複審名單。
二、複審:於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召開複審會議,以實際作品讓評審團進行評選,最終選出首獎「Pulima藝術獎」3名、「優選獎」10名及「入選獎」數名。各類獎項,得經評審團決議從缺,得獎理由於得獎名單揭曉後公佈。
三、由本會聘請國內藝術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,並採「分作品類別初審」、「不分作品類別複審」之二階段評審,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辦理。
柒、報名方式
一、初審送件
(一)請於101年8月31日(星期五)前送達書面資料,包括報名表、切結書,以A4紙張單面列印,連同光碟1式(內含報名電子檔、作品圖檔),以掛號郵寄至10044台北市博愛路63號7樓「2012原文會Pulima藝術獎工作小組收」,郵戳為憑,逾期退回;送審資料不齊、填寫不完整、不符本簡章規定者,不予審查;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,請自行備份留存。
(二)簡章可至本會索取、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本會網址:http://www.ipcf.org.tw/ipcf/下載,請以A4紙張列印使用。
(三)平面作品:每件作品提送1張圖像,若為聯幅拼合作品或系列作品需有1張全貌與2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像。
(四)立體作品:每件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與2張不同角度的圖像。
(五)作品如有聲光影音效果者,請以DVD送審。
1.動態影音作品請採MPEG、AVI、MOV或NTSC之影片播放格式,聲響與音樂作品請採CD standard format 16bit / 44.1kHz stereo 之wav 或 aif,或MP3之聲音格式,並請確認可以在PC或家用NTSC規格DVD播放器正常播放。
2.送件資料內第一段需先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(3分鐘為限),第二段燒錄精簡版的影片內容(5分鐘為限),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的影片完整內容,影片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。必須於送件表說明作品裝置所需設備、技術與空間範圍,但本會保留展出空間最後決定權。
3.靜態圖片請以jpg檔儲存,解析度300dpi,影像尺寸寬25~30cm。
(六)初審依據照片評審,務請清晰。
二、複審送件
(一)通過初審者,請於101年9月11日(星期二)~9月12日(星期三)9:00-17:30,將初審中的作品原作及著作權同意書,送達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(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104號)參加複審,並須依通知在指定空間及時間內自行負責裝置完成(自備佈置材料、設備),逾時未送達或未完成裝置者視為棄權。
(二)運送原件作品時,由本會發給收據存執。若以郵寄送達者,運費由參賽者自行負擔,並請注意包裝之安全,郵遞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,由參賽者自行負責。
(三)複審送件之作品,經驗收無誤,未遭損毀者,本會於收件日起至複審退件結束期間負保管之責,並辦理作品之保險事宜;惟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作品受損者,本會不負賠償責任,並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,以供本會參考,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3萬元。
玖、獎勵
一、首獎「Pulima藝術獎」3名,每名獎金新臺幣50萬元整、獎座乙只、獎狀乙紙、專輯20冊。
二、「優選獎」6名,每名可獲獎金新臺幣10萬元整、獎狀乙紙、專輯5冊。
三、「入選獎」數名,可獲獎狀乙紙、專輯5冊。
四、「評審團獎」1名,獎金新台幣40萬元整、獎座乙只、獎狀乙紙、專輯20冊。
五、依稅法規定,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須按給付全額扣取10%,由本會於支付該款項時,依法扣繳申報。
拾、退件須知
複審後辦理所有作品退件,一律憑送件收據辦理,逾期未辦理退件者,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,不再通知。
拾壹、展覽
一、展出「Pulima藝術獎」、「優選獎」及「入選獎」之作品。
二、由本會負責規劃展覽呈現方式,並依不同展覽計畫及現場狀況做調整。
三、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與展出期間不得更換或提借。
四、展覽佈置期間,得獎之送件者如有特殊場地需求,須親自在現場與本會人員配合佈展作業(本會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最後決定權)。
五、展出作品所需之佈置材料、器材設備及戶外展出所需之電源由得獎者自行準備。
六、由本會負責展出作品運送、歸還、牆對牆保險,並依作品展示狀況,要求參展者須於指定時間內佈、卸展,逾期未辦理佈、卸展者,本會對作品有處置之權,不再通知。
拾貳、注意事項
一、基於宣傳推廣所需,本會對展出作品有研究、攝影、報導、展出、印製及在相關文宣、雜誌及網路上刊登之權利。
二、具複製性之創作(如版畫、雕塑等)視為同一作品,不因修改而為不同作品。
三、凡參加本次徵件者,視為認同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四、參加者對本會之評審結果、作品陳列、文宣出版等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五、所有參賽作品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,若有違者,本會依相關規定辦理,參賽者須自負法律責任。
六、本會負責展出作品之運輸與保險,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準。
拾參、其他
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修正公佈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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