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宗旨
將埔里的自然美景與豐富的人文藉由攝影作品之交流與介紹,留下片刻即永恒的印記,並且邀請全國民眾前來埔里地區真實體驗、感受本鎮的魅力風情及豐厚的人文特色,期透過活動分享埔里之美。
二、
主辦單位:埔里鎮公所、埔里鎮民代表會
承辦單位:埔里攝影協會
三、參賽資格
設籍中華民國的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,參賽者必須繳交作品光碟。若未滿20歲之參賽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,簽署美術著作財產轉讓同意書時須成年。
四、攝影題材
凡於埔里地區的各項建設、文化、民俗、人文景觀、農村記實,符合自然生態景觀、人文風情活動寫真等攝影主題皆可。
五、作品規則
1.限本人之創作,一次拍攝完成,且擁有完全之著作權等權利,不得劃線、裁切、接圖、翻拍、去線、格放、留邊、護貝、裝裱,不得以任何影像軟體做修改與合成,經查不實即取消資格不予遞補。
2.參賽作品需以8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,RAW.、TIF.、及 JPG 檔,不得插點加大檔案,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 EXIF 可交換圖像文件資料
3.以 RAW 檔拍攝者需轉為 TIF 檔沖印輸出作品,原始電子檔光碟繳交 RAW 及 TIF 檔,作品若是以數位相機內建的影像處理功能拍攝,需於報名表中的拍攝方式欄加以說明。
4.繳交之作品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,一律沖洗放大或輸出至6×8吋(長邊8吋短邊不限)光面彩色照片參賽但連作不收。拍攝方式以正片、負片或是數位相機皆可,參賽需繳交作品底片或原始數位檔案備份燒成光碟。
5.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,並請詳實填寫表內各項資料,未符合主辦單位規定者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,凡參賽作品及光碟(不論得獎否)一律不予退件。
6.如比賽作品獲選,主辦單位將查驗繳交最原始數位檔案光碟或最原始底片,並需有簽署美術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,若原始資料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將
有權取消其獲獎資格。
7.拍攝時間需在100年1月1日以後,且未曾公開發表者(公開發表之定義:平面出版、公開展覽、網路發表包含部落格、參加攝影比賽入選以上者) ,其他參賽者有舉証之權利與義務,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,參賽者不得有異議。
8.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。
六、徵件日期
即日起至101年8月31日下午5時止(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埔里鎮公所以郵戳為憑)。
*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「埔里是我的家攝影比賽」參加攝影比賽。
*參賽照片請妥為郵寄並切勿摺疊,如因郵寄摺損,均與主辦單位無涉。
七、收件地點: 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2段239號(埔里鎮公所)
八、洽詢電話:戴列宏 0912-901082 或參見官網活動簡章
九、入選與得獎公布
初選與複選評選結果將於評審作業完畢後,公佈於埔里攝影協會網站(網址:
十、頒獎時間及地點:
電話或專函通知,並同步公佈於活動網頁。
十一、獎勵辦法
1.金牌獎1名:新台幣7000元禮券、獎座一座。
2.銀牌獎2名:新台幣5000元禮券、獎座一座。
3.銅牌獎3名:新台幣3000元禮券、獎座一座。
4.優選獎5名:新台幣1200元禮券、獎牌一面。
5.入選獎30名:新台幣600元禮券、獎狀乙紙。
十二、附則
1.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,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,違者除取消得獎資格,獎狀、獎金禮券如數繳回外。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,概與主辦單位無關。
2.參賽者有義務確保主辦單位擁有該得獎作品的出版權利,並需擔保得獎作品無智慧財產等相關爭議產生,若有任何爭議概與主辦單位無關。
3.參賽作品之拍攝地點應位於本鎮轄區範圍內,未填寫拍攝地點時,若無法認定時,不予評審,參賽者不得異議。
4.參賽作品未達標準,獎項得從缺或減之。成績經公佈後,入選作品之作者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
5.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全部歸「埔里鎮公所」所有,管理使用單位為「埔里攝影協會」並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,本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
6.銅牌(含)以上獎項,每人每組限得1件,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
7.評審前,若遇不可得抗力之天災、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作品滅失、損壞,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。
8.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。
9.凡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;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有權適時補充或修正,將以最新公告為主。活動相關公告及簡章請至埔里鎮公所網站、埔里攝影協會網站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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