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城映像3攝影比賽-民俗節慶篇
桃城映像3攝影比賽(民俗節慶篇)活動內容:
一、攝影主題:桃園市行政區域內為取景範圍,主題需呈現各類民俗藝術表演與節慶活動之美。
二、簡章索取地點:桃園市公所服務台、市立圖書館(含各分館)、桃園縣政府文化局。
三、收件期間: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。
四、收件地址:桃園市公所(桃園市縣府路7號)文化觀光課收。
五、相關詳細內容請逕至桃園市公所網站(http://www.taocity.gov.tw)查詢及下載。
業務連繫單位: 03-3348058分機1400
洽詢電話: 03-3348058分機1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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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101年「桃城映像(3)-民俗節慶篇」攝影比賽
一、辦理單位:
(一)主辦單位:桃園市公所
(二)督導單位:桃園市民代表會
(三)協辦單位:桃園市各里辦公處、桃園市各社區發展協會、桃園市各級學校、臺灣中油(股)公司桃園煉油廠、桃園市農會、桃園信用合作社
二、攝影主題:以桃園市行政區域內為取景範圍,主題需呈現各類民俗藝術表演與節慶活動之美。
三、活動辦法
(一)參加資格:凡對攝影有熱誠、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。
(二)作品規格:
1.傳統相機:彩色正片與負片。
2.數位相機:交件作品畫素須達800萬畫素以上。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,報名時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TIFF檔兩種檔案形式;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,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,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。
3.軟片、相紙不限廠牌。
4.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5×7吋照片,不得留白邊。
5.傳統相機拍攝者,須製成數位檔單張30MB以上,請於報名時與照片一同繳交。
6.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,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。
7.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(三)簡章索取:
桃園市公所服務台、文化觀光課、市立圖書館(含各分館),或上桃園市公所網站(http://www.taocity.gov.tw)/最新消息下載。
(四)收件期間:
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1年10月15日止(郵寄者以郵戳為憑)。
(五)收件地點:
桃園市公所文化觀光課(33053桃園市縣府路7號);郵寄信封請註明“參加「桃城映像(3)」攝影比賽”。親自送件者,應於上班時間內(週一至週五08:00~17:00,例假日休息)送至收件點,逾期不予受理。洽詢電話: 03-3348058轉1400。
四、評審及獎項
(一)評 審:由主辦單位邀請攝影專業人士及本所代表等組成評審小組,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,日期另行於本所網站公告,屆時歡迎參觀。
(二)獎項及名額:
金牌:1名,獎金新台幣30,000元及獎狀乙張。
銀牌:1名,獎金新台幣20,000元及獎狀乙張。
銅牌:1名,獎金新台幣10,000元及獎狀乙張。
優勝:15名,獎金新台幣2,000元及獎狀乙張。
佳作:25名,獎金新台幣1,000元及獎狀乙張。
入選:40名,獎金新台幣500元及獎狀乙張。
※〈主辦單位有權視參賽數量、品質及市政需求增減之〉
(三)得獎公布:
得獎作品預定於評審作業完成後一週內,公佈於本所網站/最新消息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(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)。得獎者需於網站公佈後10個工作天內(含公佈日)繳交原稿底片(或數位檔)及檢附身份證影本至承辦人員,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(獎位不予遞補),並取消獲獎資格。
(四)頒獎時間:利用本所活動或另擇期公開頒獎。
五、附則:
(一)參賽作品限本人之創作且未曾公開發表,不得用他人名字頂替,為一次拍攝完成並且要符合攝影主題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,詳實填寫作品名稱、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等資料,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。
(二)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,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;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錶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及獎狀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承辦單位無關。
(三)為鼓勵愛好攝影者踴躍參加,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,惟銅牌獎以上(含銅牌獎)獎項,每人限得1件。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色,違者視同棄權。
(四)郵遞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包裝妥當,以掛號郵件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以致損害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五)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「桃園市公所」所有;本所依法有重製、宣傳發表、公開展示、媒體刊登報導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經公佈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,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。
(六)各獎項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相關所得稅額。(得獎獎金超過二萬元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,預先扣繳所得稅10%。)
(七)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,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。
(八)評選前如遇不可抗拒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(九)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本簡章若未盡事宜,承辦單位得視狀況隨時補充或修正之,並以最新公告為主。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金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權利。
(十)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民俗節慶內涵(40%)、攝影品質(40%)及創意(20%)來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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